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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04日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发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04
实施日期:2011-07-01

(2011年3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发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运营、使用过程中用于预防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的设施、设备、系统、装置、建(构)筑物。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及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办理审查手续。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设施,我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依法及时组织制定有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投资个人、单位、组织(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承担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和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加强安全论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相关行政许可。
  第八条 工会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及时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九条 建设项目在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条件论证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本身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二)建设项目对可能范围内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公众活动、农民生产生活产生的安全影响;
  (三)可能范围内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公众活动、农民生产生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安全影响;
  (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五)建设项目对当地自然条件的影响。
  第十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含审批、核准、备案,下同)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一)矿山(含尾矿库)建设项目;
  (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化工、建材、机械、轻纺等工业企业的重大建设项目;
  (六)机场、码头、水库、电站、重大桥梁、隧道建设项目;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以及对从业人员安全、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三)安全设施设计原则、安全对策措施、安全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效果评价;
  (四)预评价明确的结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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