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 增强和鼓励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及时发现并严厉查处生产安全谎报、瞒报事故,及时有效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和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行为和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查证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举报:
(一)发生死亡、重伤或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谎报、隐瞒不报的。
(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合法证照而非法开采矿山的。
(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理未取得相应资质和证照的。
(四)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企业擅自组织恢复生产的。
(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六)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安全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七)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八)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九)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十)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企业的。
(十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十四)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十五)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十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十七)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十八)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