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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03日

綦江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发 文 号:綦江府办发〔2010〕187号
发布单位:四川省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09-03
实施日期:2010-11-01

第七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实和查处。

第八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街镇应对各类举报认真记录、登记、编号,尽快核实查证,并在查证结束后及时同举报人联系;举报人对查证结果要求答复的,应在查证结束后20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街镇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对外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信息;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第十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安监、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10万元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滚存使用,不够时增加预算。

第十三条  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谎报、瞒报一般事故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1万元奖励。

(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谎报、瞒报较大事故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3万元奖励。

(三)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谎报、瞒报重大以上事故(含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举报人3万元—5万元奖励。

(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 给予举报人1000元—2000元奖励。

(五)因举报及时而避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10000元特别奖励。

(六)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第三条中(二)至(六)项所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举报人500元—2000元奖励;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第三条中(七)至(二十八)项所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举报人300元—1000元奖励;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第三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酌情给予100元—300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受理机关能与举报人有效联系(必须署名并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和事实、证据。

(三)举报人提供的情况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第十五条  举报事项已事先被有关监管执法部门掌握并正在查处之中的,不再给予奖励;同一事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多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奖励第一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六条  向市安监局、县安监局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市安监局受理的,由市安监局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由县安监局受理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不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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