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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03日

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 文 号:川安监﹝2011﹞146号
发布单位: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5-03
实施日期:2011-05-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建立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安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统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省局)审批、颁发。

  第四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监督。

  第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必须 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省局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二章  安全评价机构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安全评价甲级资质证书,按照《安评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程序执行。

  第八条  申请安全评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安评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程序执行。

  第九条  安全评价资质申报、延续的资料要求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已获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需增加评价业务范围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已获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需增加评价业务范围的,按照《安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安全评价乙级资质增加业务范围后,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十一条  乙级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办公地址变更的;

  (二)机构名称变更的;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四)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变更的;

  (五)安全评价人员变更影响到业务范围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办理变更的。

  第十二条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因改制或者分立原因组建新的安全评价机构,其安全评价资质应当按照《安评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程序重新核定。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在四川省省级以上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在声明后的15日内向省局申请补发。

  第三章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职责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评价项目时,应当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并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四川省外的安全评价甲级机构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前,应如实填写《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到省局备案,在省局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设立评价项目组时,技术力量的配备要考虑所承担评价项目对不同专业人才的需要,要按照项目所属的业务范围进行专业搭配。

  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报告评审时,安全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组各专业评价师应全部参加。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要求填写工作业绩表及业绩统计表,分别于每季度之后5日内、每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局,报送要求按照《四川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关于建立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发挥技术支持作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川安监函[2009]399号)执行。

  安全评价工作业绩报送情况作为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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