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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03日

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 文 号:川安监﹝2011﹞146号
发布单位: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5-03
实施日期:2011-05-03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提出延期申请的,视为放弃资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  被撤销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四川省安全评价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建立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对安全评价机构“黑名单”的管理采用记分制。

  第三条  从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一个记分周期,每记分周期内记分累计计算,期满后,记分清零。

  第四条  每记分周期内积满10分,不足20分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半年;积满20分以上的,纳入“黑名单”管理一年。

  第五条  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起始日期为积满相应分值之日,期满后自动退出。处在“黑名单”中又有新的记分的,记进入“黑名单”管理1次,按新的积分重新进行“黑名单”管理。

  第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记分规则如下:

  (一)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①评价报告未一次通过审查的。

  (二)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①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

  ②同一评价报告2次未通过审查的;

  ③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④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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