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5分:
①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②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③评价收费低于行业指导价的。
(四)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0分:
①同一评价报告3次以上未通过审查的;
②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③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④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的;
⑤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⑥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⑦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⑧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五)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0分:
①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②冒用资质证书或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③出具虚假报告或虚假证明的;
④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进入“黑名单”三次以上的,省局对其永久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八条 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黑名单”管理:
(一)因评价质量受省级安监部门处罚、处理的;
(二)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安全中介活动,为他人签字的;
(三)在两个以上(含两个)机构注册登记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服务机构发生变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六)严重违背职业准则,有失公正的;
(七)安全评价人员不到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就编造评价报告的;
(八)诋毁、损害同行信誉的;
(九)采取回扣、提成、恶意竞争的方式招揽业务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本制度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安全评价机构违规行为记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