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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03日

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 文 号:川安监﹝2011﹞146号
发布单位: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5-03
实施日期:2011-05-03

  (三)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5分:

  ①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②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③评价收费低于行业指导价的。

  (四)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0分:

  ①同一评价报告3次以上未通过审查的;

  ②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③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④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的;

  ⑤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⑥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⑦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⑧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五)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0分:

  ①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②冒用资质证书或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③出具虚假报告或虚假证明的;

  ④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进入“黑名单”三次以上的,省局对其永久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八条  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黑名单”管理:

  (一)因评价质量受省级安监部门处罚、处理的;

  (二)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安全中介活动,为他人签字的;

  (三)在两个以上(含两个)机构注册登记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服务机构发生变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六)严重违背职业准则,有失公正的;

  (七)安全评价人员不到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就编造评价报告的;

  (八)诋毁、损害同行信誉的;

  (九)采取回扣、提成、恶意竞争的方式招揽业务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本制度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安全评价机构违规行为记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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