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检测人员应当对检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结果负责;审核人员对检测结论负责;检测机构对检测报告、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第九章 监 督 管 理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违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发生事故,市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建设、施工、监理、监督、租赁、安装、使用、检验检测等单位和个人,发生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原有相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时,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专项用表清单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专项用表清单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
2、建筑起重机械检测申请表
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一式五份)
4、 安全技术交底(津建安表22)
5、安装前 检查记录(津建安表24)
6、 作业人员登记表(津建安表25)
7、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津建安表26)
8、接地电阻测试记录(津建安表35)
9、 进场验收表(津建安表38)
10、物料提升机安装验收表(津建安表39)
11、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表(津建安表40)
12、塔式起重机安装调试记录(津建安表41)
13塔式起重机基础验收表(津建安表42)
14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表(津建安表43)
15、 顶升(提升)锚固验收表(津建安表44)
16、起重吊装机具验收表(津建安表45)
17、 安装验收表(津建安表46-1)
18、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监控表
19、起重机械轨道基础验收表(津建安表42-1)
20、起重机械安装自检表(各机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