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发 文 号:丽政发〔2008〕50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06-13
实施日期:2008-06-13
附件
施工招标无效标认定参考条款
一、开标阶段条款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某某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二)投标文件的组成未按招标文件某某条的要求提供的;
(三)投标文件没有投标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
(四)参加开标会议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的;
(五)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到场而未到场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投标人未提供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其他。
二、初步评审阶段条款
(一)投标人资格不符合工程项目承包范围的;
(二)资格、业绩等证明文件不全、错误、虚假的;
(三)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四)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报价超出指导价(最高限价)的;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七)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填表或内容不全的;
(八)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九)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十)技术文件没有采用暗标的;
(十一)投标人已被限制参加投标的;
(十二)投标文件对“▲”(需实质性响应)条款未响应的;
(十三)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