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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4月29日

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办法(试行)

发 文 号:浙水电〔2008〕10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
发布日期:2008-05-27
实施日期:2008-05-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和管理,提高农村水电站管理水平,确保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水利部《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和《浙江省农村水电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村水电行业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已投入运行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第四条  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其有关工作。

第二章  年检管理

第五条  运行25年以下的水电站每三年接受一次安全管理年检。运行25年及以上的水电站每二年接受一次安全管理年检。
第六条  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类别。
第七条  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实行分级负责。
总装机2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类别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总装机2000千瓦(含)~5000千瓦的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类别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总装机5000千瓦(含)以上的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类别,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年检对象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章  年检程序

第九条  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工作以申报单位自查自检为主,水电站应认真组织自查自检工作,如实填写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申报表(附录1),其法定代表人对自检结果负责。
第十条  年检前,水电站运行单位要对水电站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安全鉴定,以确定水电站是否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一条  水电站应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申报表一式三份上报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运行25年及以上的水电站申报年检时,应同时提供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以后每隔3年进行一次检测,检测报告作为年检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有相应的水利水电设计、咨询、检测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申报表对水电站安全管理工作进行量化打分,受委托单位对打分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水电站水库安全管理应遵循《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库容在10万方以上或者坝高在15米以上的水电站水库大坝应定期进行安全鉴定或技术认定,并按鉴定或技术认定结果进行打分,未按规定进行鉴定或认定的,大坝安全管理视为不合格;库容在10万方以下的水电站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按照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申报表的年检内容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第十五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年检分值标准确定由其负责年检的水电站的类别后,将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汇总表(附录2)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年检分值标准确定由其负责年检的水电站的类别后,与辖区内各县(市、区)年检结果一并汇总,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年检和初审应于水电站申报后次年的1月底前完成并将结果按前条规定上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年检应于2月底前完成并将结果按前条规定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定工作于4月15日前完成。

第四章  公布和整改

第十七条  水电站年检结果由负责审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八条  水电站应积极配合和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凡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年检申报的水电站,由电力部门予以解网,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安全管理年检不合格的水电站,必须停产整改,整改完成后,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权限重新进行年检。重检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的水电站,由电力部门予以解网;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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