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定点批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的设立或变更,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应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必须取得《温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方可进行项目设计和建设。
第四条 设立危险化学品(除剧毒化学品外)生产、储存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颁发《批准证书》。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设立审查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申请办理《批准证书》: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最终产品、中间产品或副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储存企业储存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设立罐区容量超过1000立方米或库区总面积超过550平方米的。
第六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核发《批准证书》。
第二章 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新建设项目必须在当地政府依法规划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内建设。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选址场所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批准证书》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温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申请书(一式2份)。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书及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意见书。
(三)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初步选址意见(复印件)。
(四)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六)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意见(征求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