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安全审查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收到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件10日内,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申请或变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或经营(批发)许可证。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提供审查所必须的文件、资料的;
(二)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评价的;
(三)现场安全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四)安全论证、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报告内容与实际存在明显不符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
(五)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二十一条 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批准决定:
(一)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安全审查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批准的;
(五)建设项目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2.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书
3.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4.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
5.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6.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