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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23日

浙江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发 文 号:浙安监管危化〔2010〕47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3-23
实施日期:2010-03-23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安全审查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收到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件10日内,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申请或变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或经营(批发)许可证。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提供审查所必须的文件、资料的;

  (二)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评价的;

   (三)现场安全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四)安全论证、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报告内容与实际存在明显不符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

  (五)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二十一条  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批准决定:

  (一)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安全审查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批准的;

  (五)建设项目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2.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书

    3.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4.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

    5.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6.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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