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主管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职责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我省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安全生产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拟订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制定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参与研究省级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承担全省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管理中央在浙、省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六)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