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经济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金华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各部门职责及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含经济开发区,下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综合监管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应履行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接受市安委会的监督和指导。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并听取其意见。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安全生产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并列入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行政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突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或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下级政府或部门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政府或部门,应当立即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职责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首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行政首长抓好安全生产具体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实行“一岗双责”。
第八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部门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和支持,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
(二)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面了解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状况,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制订并签署本辖区、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按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
第九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协助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抓好安全生产具体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督促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抢险和指导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抓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对所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问题,制定事故隐患的整治、防范措施,检查督促事故隐患治理和防范措施落实;
(三)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内容进行部署、检查;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和事故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