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系统、单位,下同)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本机关、所属单位及本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根据省、金华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七)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演练;
(八)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协助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负责将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逐一分解,并层层落实;
(十)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做好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所属单位和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组织、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做好行业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二)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的事项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查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及经费;
(十四)负责本系统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参与研究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方面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安委会成员单位必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安全监管局:全面指导、监督、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落实情况;依法办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有关许可审批、报备事项;依法组织、协调或接受委托开展全市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的调查处理;综合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督查;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承办市安委会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发改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制止危及安全生产的低水平建设项目;在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审批(核准)和竣工验收时,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措施列为重要内容,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督促指导全市重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市经贸局:负责经贸系统企事业单位及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事故报告,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市教体局:负责教育系统(学校、幼儿园、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开展对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和消防安全、紧急逃生等演练,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相关责任事故的报告,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市科技局: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大对安全生产科研开发的投入,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的推广应用,鼓励支持高校院所针对我市有关企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组织科研攻关,提高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和保障能力,加快区域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与创新。
(六)市公安局:履行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研究提出防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的对策措施;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消防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民爆物品、枪支弹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和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或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立案查处;对全市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七)市监察局: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督查督办,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八)市司法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普法的重要内容,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
(九)市财政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的安排、支付和监督管理,编制安全生产财政预算;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十)市人劳社保局:综合管理全市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工时、休假制度,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争议处理和相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
(十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勘探安全、地质灾害的责任认定与防治监督;牵头组织新设立矿山的联合踏勘和审批,负责查处无证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对非法开采或资源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山(井)的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各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及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市建设局:负责城市公共安全项目建设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规划中落实有关安全标准,负责违反城市规划建筑涉及安全问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以及建设系统各行业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定期开展对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依法查处无资质施工行为;负责全市燃气、热力、市政设施、环卫、园林绿化的安全管理及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