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法行为: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实施标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二)违法行为:将含有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危险物品的烟花爆竹半成品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再加工的;购买烟花爆竹带药半成品进行再加工的;将烟花爆竹生产作业流程中的危险工序以承包、租赁、联营等方式分散、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的。
法律规定:第四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含有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危险物品的烟花爆竹半成品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再加工的;
(二)购买烟花爆竹带药半成品进行再加工的;
(三)将烟花爆竹生产作业流程中的危险工序以承包、租赁、联营等方式分散、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4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烟花爆炸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的规定存放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第四十四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存放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1.超出规定存放的烟花爆竹金额1万元以下的,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2.超出规定存放的烟花爆竹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2千元以上3.5千元以下的罚款;
3.超出规定存放的烟花爆竹金额2万元以上的,处3.5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出租、出借、转让《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法律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出借、转让《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假冒、伪造、变造的许可证”。
实施标准: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法律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出借、转让《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假冒、伪造、变造的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