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标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配送或者销售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配送或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1万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1.5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在核准的地点以外经营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核准的地点以外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销售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二)销售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十)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销售的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
法律规定:第四十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销售的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销售的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的金额2万元以下的,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销售的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的金额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