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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16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发 文 号:浙安监管法规〔2011〕40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发布日期:2011-03-16
实施日期:2011-03-16

  3.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销售的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的金额4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未使用本省统一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购销合同副本报备案。

  法律规定:第四十九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使用本省统一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购销合同副本报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只有一种违法行为的,处5百元以上1.5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两种违法行为的,处1.5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未建立烟花爆竹生产、采购、销售档案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备查。

  法律规定:第五十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建立烟花爆竹生产、采购、销售档案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备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两种(含)以下违法行为的,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未分类专库储存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分类专库储存烟花爆竹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分类专库储存烟花爆竹的金额3万元以下的,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未分类专库储存烟花爆竹的金额3万元以上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在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金额3万元以下的,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2.在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金额3万元以上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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