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措施,确保专款专用,必须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管。
第八条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对施工合同中有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条款进行审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认真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技术措施,凡没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和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和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控制方案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效遏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源。
第十二条 停工日期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网、膜覆盖,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专门设置堆放建筑垃圾的场地并对建筑垃圾进行覆盖,配备专门保洁员负责车辆、进出道路的冲洗、清扫和保洁工作。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的施工料具必须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放置,水泥、石灰等交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内、池内存放,并严密遮盖;
(二)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挡,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重要地区和要路段范围内的围档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m;
(三)工地出入口、作业区、生活区等场内主干道应采用砼硬化,道路的强度、厚度、宽度应满足安全通行和卫生保洁的需要;
(四)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网络系统,禁止将泥浆、污水、废水等直接排入河道或下水道内;
(五)工地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池,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冲洗池四周必须设置排水沟和两级沉淀池,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并建立车辆冲洗台帐;
(六)对施工现场容易产生尘埃的物料装卸、物料堆放等作业环节,必须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基础施工阶段,在遵守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基础上,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把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委托给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资格的单位;
(二)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在驶出建筑工地之前,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防止渣土运输过程中沿途抛、撒、滴、漏,污染周边环境,零星建筑垃圾应实行袋装清运;
(三)暂时不能清运的土方,必须按规定集中堆放,并采取固化、覆盖或绿化等扬尘控制措施;
(四)施工单位进行基础围护梁拆除时,必须采取遮挡、洒水等降尘措施,控制施工扬尘;
(五)当连续晴天5天以上,风力达到6级以上时,进行土方开挖作业的,应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