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转发《集装箱理货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84)交海字232号
主送:(略)
现将《集装箱理货座谈会纪要》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集装箱运输是对传统海上货运方式的重大改革,这份《纪要》对理货工作在集装箱运输方面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这对于促进集装箱运输的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服务,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希各单位在执行中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部。
附件:集装箱理货座谈会纪要
1984年2月10日
附件:
集装箱理货座谈会纪要
1983年12月21日至27日,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在北京召开了有关分公司参加的集装箱理货座谈会。会上传达了国家经委9月在青岛召开的全国集装箱运输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我国开展国际集装箱运输以来的理货经验,研究了理货工作如何适应集装箱运输发展的需要,以及如何提高理货服务质量等问题。部海洋运输管理局集装箱处和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的同志到会介绍了情况。现将座谈讨论的问题,纪要如下:
一、装、拆箱理货工作属于理货公司的业务范围
国家经委经交〔1980〕14号文件印发《关于到港口提取国际集装箱办理交接手续总是的会议纪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集装箱理货工作由中国外轮理货公司负责”。这个精神适应当前对外贸易运输发展的需要,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和我国历史上形成的单位之间的分工原则,是开展集装箱理货工作的重要依据。
理货公司是公证理货和第三者证明机构,在集装箱装、拆箱时,理货公司负责清点货物数字,检查和确认货物外表残损,出具相应证明,对杂货运输条款的货物,在装、拆箱时,理货公司代表船方理货;货方委托也应积极办理。对集装箱运输条款的整箱货物,在装、拆箱时,如货主要求第三者证明箱内货物数字、残损情况时,则应由理货公司代表货方理货。拼箱货物、理货公司代表船方理货,国内任何单位不应干预;货方委托也应积极办理。船公司与国内其他单位达成的各种口头或书面协议,均不应包括理货工作在内,理货公司也不受其约束。
二、集装箱内货物现任划分的依据
凡属杂货运输条款的装箱货,即装货单上列明货件数,须经船方签认大副收据;进口舱单上列明货物件数的装箱货物,不论提单、装货单或舱单上是否注明“发货人装箱、计数、铅封”或“船方不负责箱内件数”等字样,均表明船方负责箱内货物的交接。因此,不论在何处装、拆箱,皆须由理货公司代表船方理货。
凡属集装箱运输条款的整箱货物,即场站收据或装货单上未列明货物件数,进口舱单上未列明货物件数的整箱货物,均表明船方不负责箱内货物的交接。因此,在装、拆箱时,理货公司应视货方需要,代表货方理货。拼箱货物,即场站收据或装货单上列明货物件数;进口舱单上列明货物件数的货物,均表明船方负责箱内货物的交接。因此,不论在何处装、拆箱,皆须由理货公司代表船方理货。
三、装、拆箱理货的通知和派员
对船方负责箱内货物的集装箱,在港内装、拆箱时,理货公司根据港口集装箱公司或作业区的通知,及时派员理货。在港外装、拆箱时,根据汽车运输公司、装、拆箱单位、货主或联营公司中转站的通知,派员理货。
对船方不负责箱内货物的集装箱,理货公司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通知,派员理货。为不影响装、拆箱作业,各通知单位应于作业前一天的白天工作时间通知理货分公司。如遇特殊情况,至迟应于理货人员从办公地点到作业现场所需路途时间之前。
对整箱货物,在堆码整齐、邻近的条件下,一名理货员最多可同时负责三只集装箱的装、拆箱量货工作。对现装、现提货物和拼箱货物,在装、拆箱时,每只集装箱应派一名理货员理货。
四、装、拆箱理货的依据
装箱理货以装货单或装箱计划为依据。如在装箱时,理货人员见不到装货单,则在提请船方签认装货单前,理货组长必须核对装箱内容与装货单是否相符。拆箱理货以装箱单或进口舱单为依据。当装箱单与进口舱单上的货物情况不符时,以进口舱单为准。
装箱理货时,理货人员应认真计算箱内货物的重量,保证20英尺箱的最大总重量(包括货物重量和箱自重)不得超过20,320公斤,40英尺箱的最大总重量不得超过30,480公斤。对超过安全负荷的作业,理货人员有权采取制止措施,以维护船舶和装卸作业的安全。
五、装、拆箱理货单证的提供
装、拆箱理货,根据委托方的需要,可提供理货单。拆箱理货,当箱内货物发生溢短时,应按箱号在货物溢短单上分别列出货物溢、短数字,对不同箱内的货物,不得进行溢、短相抵后编制货物溢短单。
代表船方理货时,应按船舶向船方提供货物溢短/残损单。代表货方理货时,以不影响货人索赔为原则,按收货人或按票向货方提供货物溢短/残损单。
六、集装箱装卸船的单证资料
为配合港口装卸船作业,港口集箱公司或作业区于作业前,将集装箱装卸顺序表提供理货分公司一份。
在船公司要求填制设备交接单,并提供空白设备交接单的情况下,理货公司应于今年7月1日起,对有残损的集装箱负责填写设备交接单,并与港口集装箱公司或作业区办理集装箱交接手续。
七、海关开箱验货时的理货
海关开箱验货时,收、发货人或港口集装箱公司等有关单位应在启封前通知理货人员到场。对理货人员不到场而启封的集装箱,当箱内货物发生溢短、残损时,理货公司不负责出具证明。
对船方负责箱内货物的集装箱,由船方负责担上述铅封、施封费。对船方不负责箱内货物的集装箱,由货方负担铅封、施封费。从启封到施封不足一小时的,免收施封费。
对经海关开箱验货的进口箱,理货分公司应编制验封/施封记录,随箱同行。在拆箱中,如发现箱内货物有溢短、残损时,则应按原铅封号填写有关单证。
八、港外装、拆箱理货的有关费用
在港外装、拆箱理货时,如一天内只理一只箱的货物,为减轻委托方的负担,则只计收10元的理货费。
到市区外装、拆箱理货时,免收路途时间的费用。
集装箱在卸船港之外的理货分公司所在地装、拆箱时,卸船港理货分公司应通知装、拆箱理货分公司派员理货,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或通知有关情况。由卸船港理货分公司按市区理货费标准对外统一收费,两个理货分公司间暂不进行费用清算。
理货分公司可酌情解决外出装、拆箱理货人员的额外开支问题。
九、建立集装箱专业理货机构,充实集装箱理货人员
根据国家经委召开的集装箱运输工作会议精神,为适应国际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加强对集装箱理货工作的管理,特要求上海、大连、天津、青岛、黄埔理货分公司设立集装箱科,建立集装箱专业理货队伍(包括理箱、理货)。要求其他开展国际集装箱理货的分公司,根据业务情况,设立集装箱管理机构或设专人管理集装箱,建立集装箱专业理货队伍或固定集装箱专业理货人员。
理货分公司应密切与港口有关单位的联系,按船建立集装箱台帐,全面掌握装、拆箱的动态,及时派出理货人员理货。
在集装箱联营公司内陆中转站和装、拆箱作业比较稳定的地点,理货分公司应根据业务情况,设置理货机构或派驻理货人员。
港务局要为理货分公司配足集装箱理货人员,部最近下达的定员标准中,未包括港内、外装、拆箱的理货人员,这部分定员要以能满足各地装、拆箱需要为准。理货公司在分配装、拆箱理货人员时,要考虑到装、拆箱理货工作流动分散、点多、线长、单独外出工作等特点,要能适应装拆箱理货工作的要求。
十、开办集装箱业务培训班
为提高集装箱管理人员和理货人员的业务水平,外轮理货总公司将举办集装箱业务培训班,具体事项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