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劳动人事部关于《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下简称规程)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贯彻措施并规定完成日期.规程于八四年十月一日起正式实施,其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制造单位或设计单位应立即对现在仍使用的或新设计的热水锅炉图纸资料,按《规程》要求进行复审,如需修改图纸或补充资料的应在修改补充后试制1~2台,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制造单位再将此图送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批.对符合《规程》的图纸经加盖审批标记方可继续使用,否则不得使用.
二、制造单位具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第1.22条规定的条件,可按细则附件1,填报《锅炉制造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经其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当地区(县)劳动部门对其制造资格按细则的第1.22条内容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单位,由区(县)劳动部门签署意见,再报市劳动局组织复审.合格的发给制造许可证.已定点待发证的蒸汽锅炉制造厂可兼造热水锅炉的不再审批.
三、专业安装热水锅炉的单位由已取得蒸汽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兼营,可安装与蒸汽锅炉相应的热水锅炉.少数区(县)缺少安装锅炉的单位可以个别审批,但必须符合《细则》第一条四款的要求,并参照市劳动局【82】市劳锅176号文的要求填报申请表,整体锅炉安装单位,填表一式四份报其上级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再报送区(县)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合格证,同时报市劳动局备案.散装锅炉安装单位填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其上级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再送市劳动局审查,合格者发给安装许可证.
四、各使用热水锅炉的单位,要按照《规程》要求检查设备和安全附件,不合格的要立即改进.在冬季取暖前改进完毕.建立健全安全运行、维护保养、检验、检修制度.向所在区(县)劳动部门填报"热水锅炉调查表",六个市直管局,直接向市劳动局填报"热水锅炉调查表",为领取热水锅炉登记证做好准备工作.
五、各专业修理改造热水锅炉的单位要经过区(县)劳动部门审批.已取得制造、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可兼营修理改造业务.各单位的重大修理改造方案应报区(县)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必要时应报市劳动局审查同意.
六、制造单位生产供热量小于5*104大卡/时的热水锅炉和工作压力小于1kgf/cm2的蒸汽锅炉要参照《规程》办理.生产不承压的热水锅炉(取暖洗澡用)也要经过区(县)劳动部门审查同意.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关于公布实施《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劳人锅【1983】4号、
(一九八三年六月三日)
现将《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公布实施,此规程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请各级劳动部门、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此规程.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反映.
附: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确保热水锅炉安全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额定供热量大于和等于5*104kcal/h,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有关条款外,还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第3条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则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4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现行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标准进行计算.
第5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制造应符合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安全阀、温度计、压力表、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汽(气)阀配套不全的锅炉不准出厂.
第6条 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1)锅炉图纸(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零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
(3)强制循环锅炉应有水流程图及水阻力计算书;
(4)锅炉质量证明书;
(5)锅炉安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第7条 新制造的锅炉必须有金属铭牌,并应装在明显的位置.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有关项目:
(1)锅炉型号;
(2)制造厂名;
(3)制造年月;
(4)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5)额定供热量(104kcal/h);
(6)设计工作压力(kgf/cm2);
(7)额定出口进口水温(ⅲ@).
对散装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集箱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制造厂名(或工厂代号)、产品编号.
第8条 锅炉安装前,安装单位对受压部件质量应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有权拒绝安装并报告当地劳动部门.
第9条 锅炉的安装应符合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的有关规定.
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由安装锅炉的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并做详细记录.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时,应有当地劳动部门参加.
第10条 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在安装完工后,应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11条 锅炉受压元件损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修期,应及时修理.
第12条 锅炉改造和修理应有图纸、强度计算书、材质证明、施工质量检验证明等技术资料.修理和改造完工后,这些资料应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13条 蒸汽锅炉改为热水锅炉时,应先有施工技术方案和必要的计算资料.与锅炉配套的原水处理措施、安全附件、定压装置、循环水泵和补给水泵也应进行技术校核.
凡已由蒸汽锅炉改为热水锅炉的,都应按本规程进行技术校核,凡不符合规程要求的都应采取措施做到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章 结构
第14条 在运行时,锅炉结构的各部分应能自由膨胀.
第15条 锅炉的水循环应保证受热面得到可靠的冷却.为保证受热面中不发生汽化,介质应具有一定的流速.
第16条 一切不作为受热面的元件,如由于冷却不够,壁温可能超过该钢号的允许温度时,应予绝热.
第17条 锅炉结构应便于安装、检修和清扫内外部.
锅炉上应开设必要的人孔、手孔、检查孔.其数量、位置由设计单位确定.但锅筒内径大于1000mm的锅壳锅炉和锅筒内径大于和等于800mm的水管锅炉,都应在锅筒或封头上开设人孔.
门孔尺寸规定如下:
(1)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人孔不得小于280*380mm;
(2)锅炉受压元件上,手孔短轴不得小于80mm;
(3)锅炉受压元件上,洗炉孔直径不得小于50mm;
(4)炉墙上长方形人孔一般应为400*450mm,圆形人孔直径一般应为450mm.
为了避免热水、烟气喷出伤人,锅炉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应采用内闭式,手孔盖宜采取内闭式,盖的结构应保证衬垫不会吹出;炉墙上人孔的门应装设坚固的门闩;炉墙上监视孔的盖应保证不会被烟气冲开.
第18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设有当风机电源跳闸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的连锁装置,并尽量装设点火程序控制和灭火保护装置.在容易爆炸的部位应装设防爆门.防爆门的装置应不致危及人身安全.
对于微正压燃烧的锅炉,炉墙和烟道必须可靠的密封,看火孔宜装设防止火焰喷出的连锁装置.
第19条 为防止燃油锅炉的尾部发生二次燃烧坏空气预热器,应装设可靠的吹灰及灭火装置.
第20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设有当锅炉压力降低到会发生汽化或水温升高超过了规定值,以及循环水泵突然停止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的连锁装置.
第21条 层燃锅炉,宜设有当锅炉的压力降低到会发生汽化或水温升高超过了规定值,以及循环水泵突然停止时,自动切断鼓、引风的装置.
第22条 几台锅炉共用一个总烟道时,在每台锅炉的支烟道内应装设供检修时隔断用的严密的烟道挡板.挡板应有可靠的固定装置,以保证锅炉运行时,挡板处在全开启位置,不能自行关闭.
第23条 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对接焊缝,不得布置在管子的弯曲部分(盘旋管除外).
受热面管子上(指直的部分)的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距离管子弯曲的起点和锅筒、集箱的外壁以及管子支架的边缘,不得小于50mm;锅炉范围内的管道的直段上,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距离管子弯曲起点不得小于管子的外径.
锅炉受热面管子直的部分,对接焊缝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第24条 扳边的元件(如封头、炉胆等)和圆筒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扳边弯曲起点至焊缝中心线的距离(L)应符合表2-1的数值.
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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扳边元件的壁厚S(mm) │ 距离L(mm)
──────────────┼───────────
<10 │ ≥25
10 ̄20 │ ≥S+15
>20 │ ≥s/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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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球形封头,可取距离L=0.
第25条 锅筒上相邻的两节圆筒形部分的纵向焊缝,以及封头的焊缝和圆筒形部分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彼此相连.其焊缝中心线间距至少应为较厚钢板厚度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m.
第26条 锅筒纵缝两边的钢板中心线应对齐.锅筒环缝两边的钢板最好中心线对齐,也允许一侧的边缘对齐.
厚度不同的钢板对接时,两侧中任何一侧的名义边缘偏差值若超过第41条规定的边缘偏差值,则厚板的边缘须削至薄板的厚度,削出的斜面应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4,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包含在斜面内,如图2-1所示.
第27条 受压元件上管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胀接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且管孔边缘与焊缝边缘应有足够的距离,以保证胀接质量;
(2)焊接管孔应尽量避免开在焊缝上,并避免管孔焊缝与相邻焊缝的热影响区互相重合.如不能避免时,在开孔周围60mm(若开孔直径大于60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穿过开孔的焊缝经射线探伤合格(标准按本规程第48条),并且焊缝在开孔边缘上不存在夹渣,管接头焊后经热处理消除应力的情况下,方可在焊缝上及其附近开孔.
第28条 在受压元件主要焊缝上及其邻近区域应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避免时,焊接零件的焊缝可穿过主要焊缝,而不要在焊缝上及其邻近区域终止,以避免在这些部位发生应力集中.
第29条 为了操作上的方便和安全,对于操作部位较高,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运转层)高度超过3m的锅炉,应装设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锅炉的平台、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扶梯和平台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
(2)扶梯和平台应防火、防滑;
(3)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都应有铅直高度不小于1m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mm的挡脚板;
(4)扶梯的倾斜角度以45°~50°为宜,如果布置上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但不宜超过70°.
第三章 金属材料
第30条 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和焊条、焊丝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部标准中的规定,并应有质量证明书.金属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和良好的抗疲劳性能、韧性、抗腐蚀性和延伸性.
第31条 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
(1)钢板
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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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 │ │ │ 适 用 范 围
的 │钢 号 │ 技术标准 ├────────┬─────
种 │ │ │工作压力(kgf │壁厚(@)
类 │ │ │ /cm2)≤ │ ≤
──┼─────┼─────┼────────┼─────
│A3 │GB700 │ │
炭 ├─────┼─────┼────────┼─────
│15 │GB699 │ │
├─────┼─────┼────────┼─────
│20 │GB699 │ │
素 ├─────┼─────┼────────┼─────
│A3g │GB713 │ 16 │ 450
├─────┼─────┼────────┼─────
│15g │GB713 │ 60 │ 450
钢 ├─────┼─────┼────────┼─────
│20g │GB713 │ 60 │ 450
──┼─────┼─────┼────────┼─────
合 │12Mng │GB713 │ 60 │ 400
金 ├─────┼─────┼────────┼─────
钢 │16Mng │GB713 │ 60 │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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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用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其中A3限用于不与火焰接触之处,且锅炉额定供热量不超过60*104kcal/h.
(2)钢管
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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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的│ │ 技 术 │ 适 用 范 围
│钢 号│ ├─────┬────────┬────
种类│ │ 标 准 │ 用 途 │工作压力(kgf │壁温
│ │ │ │/cm2) │(@)≤
──┼─────┼─────┼─────┼────────┼────
│ │ │受热面管子│ ≤60 │500
炭 │10,20 │YB232 ├─────┼────────┼────
│ │ │集箱、管道│ ≤60 │450
├─────┼─────┼─────┼────────┼────
素 │10,20 │YB232 │受热面管子│ │
├─────┼─────┼─────┼────────┼────
│ │ │受热面管子│ 不 限 │500
钢 │20 │YB529 ├─────┼────────┼────
│ │ │受热面管子│ 不 限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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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用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
(3)锻件
表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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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 │ │ 适 用 范 围
的│ │技 术├─────────┬───────┬────
种│钢 号│ │ 用 途 │工作压力(kg │介质温度
类│ │标 准│ │ f/cm2) │(@)≤
─┼───┼─────┼─────────┼───────┼────
炭│ │ │法兰盘、手孔盖、不│ ≤25 │350
│ A3 │GB700 │与火焰接触的锻件 │ │
素├───┼─────┼─────────┼───────┼────
│ │ │集箱端盖、法兰盘、│ ≤60 │
钢│20,25 │GB699 │孔盖 │ │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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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铸钢件
表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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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 │ │ │ 适 应 范 围
的 │ 钢 号 │技 术├────────┬────────
种 │ │ │公称压力(kgf │ 介质温度
类 │ │标 准│/c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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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 │ZG15Ⅱ │ │ │
素 │ │GB979 │ ≤64 │ ≤400
钢 │ZG25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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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空心受压铸钢件按GB1048规定进行水压试验.
(5)铸铁件
表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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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铁│ │ │ 适 用 范 围
│ │技 术 ├────┬─────┬──────
│牌 号│ │附件公称│ 介质工作 │介质温度
│ │ │称通径 │ 作压力 │
名称│ │标 准 │(mm) │(kgf/c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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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口│ │ │ │ │
│不低 于│ │<300 │ ≤8 │ <230
│ │GB976 ├────┼─────┼──────
│HT15-33 │ │ │ │
铸铁│ │ │<200 │ ≤13 │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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