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的通知
我部委托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起草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草案,业经国家标准局以国标发【1983】415号文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和名称为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执行的准备工作,自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正式实行。标准文本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是劳动保护工作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标准,是确定体力劳动强度大小的根据。应用这一标准,可以明确工人体力劳动强度的重点工种或工序,以便有重点、有计划地减轻工人的体力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本标准不是处理现行经济待遇的依据。
各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各产业部安全技术部门,请将本地区、本部门属于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种名称和现有人数摸清楚,并整理出书面材料,于今年年底以前报送我部,以便研究改善这方面的工作。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Classified Standard of labor
Intensity at Physical Work
GB3869-83
(国家标准局1982-09-29发布,1984-12-01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以体力活动为主的劳动。劳动强度的分级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依据。
1.基本定义
1.1平均劳动时间率
系指一个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即除休息和工作中间持续一分钟以上的暂停时间外的全部活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比,以百分率表示。通过抽样测定,取其平均值,计算方法见附录A。
1.2能量代谢率
将某种一个劳动日内各种活动与休息加以归类,测定各类活动与休息的能量消耗值,并分别来以从事各类活动与休息的总时间,合计求得全工作日总能量消耗,再除以工作日总时间,以千卡/分·米2来表示。计算方法见附录A。
1.3劳动强度指数
是区分体力劳动强度等级的指标。由各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乘以系数3,加平均能量代谢率乘以系数7求得。指数大反映劳动强度大,指数小反映劳动强度小。计算方法见附录A。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体力劳动强度按劳动强度指数大小分为四级见下表: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表(略)
2.1Ⅰ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850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61%,即净劳动时间为293分钟,相当于轻劳动。
2.2Ⅱ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328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67%,即净劳动时间为321分钟,相当于等强度劳动。
2.3Ⅲ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746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2.4Ⅳ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2700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
附 录A
平均劳动时间率,能量代谢率和劳动强度指数的计算方法。
补充件
A.1平均劳动时间率T计算方法
每天选择接受测定的工人2名,按表A.1的格式记录自上工开始至下工为止,整个工作日从事各种劳动与休息(包括工作中间暂停)的时间,每个测定对象应连续记录3天,取3天的平均值,再求出劳动时间率,如遇生产不正常或发生事故时,不作正式记录。
表A.1 劳动时间测定记录表(略)
A.2能量代谢率M计算方法
根据表A.1的记录,将各种劳动与休息加以归类(近似的活动归为一类),然后分别计算量,从事各类劳动与休息时的呼出气的体积,按表A.2的内容及计算公式,求出各项劳动与休息时的能量代谢率,分别乘以相应的累积时间,最后得出一个工作日各种活动和休息时的能量消耗值,再把各项能量消耗值总计除以工作日总工时,即得出工作日平均能量代谢率(大卡/分·米2)。
表A.2 能量代谢率测定记录表(略)
1.采气时间:分秒
2.采气量:(气量计的终读数减去气量计的初读数) 升
气量计的终读数 升
气量计的初读数 升
3.量气时气温: ℃;气压 毫米汞柱
4.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换算系数:由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体积换算表查得
5.换算标准状态呼气量:采气量乘以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换算系数 升
标准状态呼气量
6.换算每分钟呼气量:────────升/分
采气时间
每分钟呼气量
7.换算每平方米体表面积,每分钟呼气量:───────升/分米2
体表面积
8.计算能量代谢率(大卡/分米2):
每分钟肺通气量3.0-7.3升时采用公式(1);
每分钟肺通气量8.0-30.9升时采用公式(2);
每分钟肺通气量7.3-8.0升时采用公式(1)和(2)的平均值。
A.3劳动强度指数Ⅰ计算方法
劳动强度指数计算公式如下:
Ⅰ=3T+7M
式中:Ⅰ--劳动强度指数;
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分)
T--劳动时间率=────────────(%);
工作日总工时(分)
M--8小时工作日能量代谢率(大卡/分·米2);
3--劳动时间率的计算系数;
7--能量代谢率的计算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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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