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予政[1984]11号文件的通知
豫劳人护字(84)第1号
各地、市、县劳动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厅、局,郑州铁路局,黄委会:
二月九日,省人民政府予政[1984]11号文件公布了省人大常委会六届五次会议批准的《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公布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和爱护,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是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作斗争的有力武器,是做好劳动安全工作的准绳。认真组织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对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通知如下:
一、 广泛深入地宣传、学习《条例》。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采取各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条例》。通过学习,提高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做到知法、遵法、守法。
二、 各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紧密结合企业整顿,对照《条例》要求,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条例》要求的,要立即采取措施,迅速改进,暂时办不到的,要订出规划,限期解决。
三、 健全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劳动部门要按《条例》要求,选派有事业心,能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有专业知识或有一定经验的劳动保护干部,报请省劳动人事厅任命为劳动安全监察员和主任劳动安全监察员。各级经委、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也要按《条例》要求充实加强安全机构,做好劳动安全工作。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学业务,学技术,深入群众,调查研究,认真履行职责,督促企、事业单位,做好劳动安全工作,促进生产的发展。
四、 各级领导要把贯彻执行《条例》当成一件大事来抓,支持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工作,严肃处理伤亡事故,定期研究和改进安全工作。要把贯彻执行《条例》列为整顿企业、技术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同生产建设结合起来,同政治思想教育和技术教育结合起来。
五、 在宣传、贯彻《条例》的过程中,各地、市劳动部门和各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并把试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们。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