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法律规范>> 文件通知>>正文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关于贯彻《北京市、区(县)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发 文 号:【84】市劳锅字第98号
发布单位:【84】市劳锅字第98号

现将《北京市、区(县)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职责分工的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
北京市、区(县)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职责分工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各种安全监察规程,进一步加强扩大区(县)劳动部门管理权限,做好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现对一九八一年制订的市、区(县)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职责分工加以修改.修改后的分工为:
一、市劳动局的职责
1.指导各区(县)劳动局(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和各主管局(总公司)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
2.审查批准非全国定型锅炉设计;审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合格者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劳动局备案.对三类容器设计审查备案.
3.审查锅炉、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的制造单位的资格,合格者发给制造许可证.对蒸汽锅炉和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厂的产品进行监督检验.
4.对进出口的锅炉、压力容器实行监督检验.
5.审查液化气体槽车申请登记资料,合格者批准发给使用证;审查批准各类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充装、检验单位的资格和发给检验钢印代号.
6.对安装锅炉蒸发量〉6.5吨/时和发热量〉300万大卡/时的锅炉和现场组装压力容器的专业安装单位的资格审查批准.
7.审查批准各区(县)劳动局(科),各主管局的焊工考试委员会.审查批准蒸汽锅炉和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安装单位的焊工考试委员会,并颁发焊工考试合格证.
8.参加调查处理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发生的死亡事故或多人受伤事故,参加锅炉和压力容器的爆炸事故的调查工作.作好全市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统计.
9.考核全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的资格,合格者发给许可证.考核全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人员的资格,合格者发给"检验员证".任命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对二级无损探伤人员进行考核,颁发经考核合格的二级、三级无损探伤人员操作证.
10.根据上级安全监察条例、规程制订本市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11.完成上级交办的事项.
二、各区(县)劳动局(科)的职责
1.对区(县)属的各主管局(公司、处)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2.对热水锅炉和一、二类容器以及安全附件专业生产制造厂的资格进行初审,合格者报市劳动局复审.监督热水锅炉、一、二类压力容器以及安全附件制造厂,对产品实行出厂监督检验.
3.审查批准安装蒸发量≤6.5吨/时和发热量≤300万大卡/时的锅炉及整体安装压力容器的专业安装单位,合格者发给安装许可证并报市劳动局备案.
4.对辖区内安装(新装和移装)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监督,并参加水压试验和整体验收.审查新建改建锅炉房的图纸.对具备投产条件的锅炉、压力容器发给使用登记证.监督使用单位,实行定期检验,对无自检能力的单位帮助定期检验.
5.审查批准辖区内锅炉、压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单位;审查重大修理改造方案.
6.审查批准辖区内的热水锅炉、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厂、区(县)级审批的安装、修理、改造单位的焊工考试委员会;对考试合格的焊工发给合格证.
7.对司炉人员经审查考试合格者,发给操作证.
8.参加调查处理辖区内各单位发生的锅炉、压力容器事故.
9.根据市劳动局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办法或实施细则,制定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实施措施,监督检查全区(县)的执行情况.
10.承办上级劳动部门交办的事项.
编者注:本文第一项第3条作如下修改:
"3.初、复审锅炉、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制造单位的资格,初审合格者报劳动人事部审批,复审合格者发给制造许可证.……."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