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劳动人事部《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补遗一文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
劳动人事部《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补遗
劳人锅局【1984】16号、
(一九八四年三月五日)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2条因校对不慎遗漏,现补遗为:
"第52条……
(2)经制造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ⅲC的锅炉,符合上述条件的,检查试板数量可减少,其数量由制造单位自定.
当材料或工艺改变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