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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7月23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防范煤矿水害事故的紧急通知

发 文 号:安委办明电〔2009〕43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防范煤矿水害事故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明电〔200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天津、上海、浙江、广东、海南、西藏除外),有关中央企业:

  当前,全国正值雨季,极端天气事件频繁,煤矿透水事故时有发生,煤矿水害防治工作任务艰巨。继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新桥煤矿6月17日发生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人死亡、12人下落不明后,又发生了2起煤矿较大水害事故。7月8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老寮坑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下落不明。7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汪家寨镇煤洞坡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3人下落不明。

  为进一步加强雨季煤矿防治水工作,防范和遏制煤矿水害事故的发生,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雨季水害防治工作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当前防范煤矿水害事故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对煤矿防治水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安排,细化措施、严格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透水事故、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气象、水利、防汛等相关部门建立预报预警协调联动机制和通报制度,及时将暴雨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可能引发洪水的情况通知到煤矿企业,并督促企业加大水害隐患整治力度,落实除险加固措施,及时消除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的各类隐患。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指导地方落实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责任和各项措施。煤矿企业要对雨季预防暴雨洪水的措施落实情况、矿井水文地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凡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或发现重大隐患与问题的,必须停产整改,查明情况,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严格雨季巡视和停产撤人制度

  煤矿企业在雨季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内和周边的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视。要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确保安全。

  三、认真落实雨季各项防治水措施

  煤矿企业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雨季防治水领导机构;编制雨季防淹井工作方案,明确和落实责任;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要加强雨季调度和值班工作;认真研究解决雨季防治水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各项防治水措施落实到位。对地表因采动形成的裂缝要及时充填加固;对采煤后形成的塌陷坑要及时进行彻底治理;对关闭废弃的煤矿井筒要充实填死;煤系地层露头部位有漏水时,要及时注浆加固处理。

  四、严禁超层越界和盲目组织生产

  凡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要开展充水条件分析,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煤矿井田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严禁超层越界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井下需要构筑防水密闭墙时,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设计,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施工并进行验收。矿井一旦出现透水征兆,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并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井下探放水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五、建立健全预防暴雨洪水的应急救援体系

  煤矿企业应当将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落实防范暴雨洪水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加强对职工防范暴雨洪水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职工互救、自救能力。煤矿企业发生因暴雨洪水引发煤矿淹井险情后,要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开展救援工作,严禁迟报、瞒报和谎报事故。

  各主要产煤地区要建立健全区域抢险排水基地建设和运行机制,定期对抢险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完好,以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和效果。

  六、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各地区要认真吸取今年以来发生的水害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通过事故教训推动防治水工作。要认真查找本地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突出问题,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未主动停产整改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凡整改不合格、无法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的,要依法进行关闭。对排查隐患走过场,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请各地区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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