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学习宣传贯彻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09〕155号)要求,为深入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经研究,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从10月份开始举办五期《防突规定》集中学习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学习内容
1.当前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瓦斯事故状况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现状;
2.建设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要求;
3.《防突规定》修订背景、主要思路、原则和过程,以及与原《防突细则》的主要不同点,贯彻落实《防突规定》的基本要求;
4.《防突规定》各章节的主要内容;
5.煤矿企业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中的成功经验,以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案例。
二、参加学习班人员
1.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区域监察分局分管瓦斯治理工作的负责人;
2.省、市两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管煤矿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3.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含有关中央企业,下同)技术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国有重点煤矿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
三、学习班时间地点安排
从10月份起共举办五期集中学习班,每期3天。具体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安排如下:
第一期:
参加人员: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具体名额分配见附表1)。
第二期:
参加人员: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市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通风或安监部门负责人,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具体名额分配见附表2)。
第三期:
参加人员:同第二期(具体名额见附表3)。
第四期:
参加人员: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通风部门、防突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具体名额分配见附表4)。
第五期:
参加人员:同第四期(具体名额分配见附表5)。
四、学习班组织及费用
《防突规定》集中学习班的具体组织工作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承办。参加学习班人员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每人只收取教材资料费,不收取培训费。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此通知后,组织辖区内相关人员参加学习班,统一填写报名表(格式见附表6),并于
联系人:宋超英 朱锦文
联系电话:010-64463228、64463896
传真:010-6446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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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