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10年“示范工程”建设工作要求
根据安委办〔2009〕2号文件精神,2010年为“示范工程”建设总体推进阶段,要重点抓好以下六项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3278号)精神,充分认识“示范工程”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牵头部门,落实职责,切实加强对“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领导,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加大“示范工程”建设工作力度。
(二)不断完善标准和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
各地要认真总结2009年“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不足,并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本地区“示范工程”建设工作方案和“示范工程”建设的基本条件、评估标准和办法。要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达的“示范工程”建设规划,结合各地实际,组织制定或及时调整2010年工作计划,进一步细化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示范工程”建设验收工作,严把质量关。
各地要严格按照标准,对完成建设的“示范工程”进行验收。2009年已初步建成、尚未验收的,要尽快组织验收;没有通过验收的,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尽快达到标准;已通过验收的,要在巩固的基础上继续提高。要督促建立长效机制,做到动态达标。
(四)加大技术服务与指导力度,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各地要继续组织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尤其是对灾害严重、技术基础相对薄弱的示范县(区)和示范矿井,组织专家进行“会诊”和技术方案论证。要通过与科研院所合作,结合实际,积极进行技术创新,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解决本地区瓦斯治理的技术难题。
(五)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加大政策激励扶持力度。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工作交流,及时总结推广“示范工程”建设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加大对“示范工程”建设的宣传力度,制定并落实有关激励政策,对2009年已经建成的示范县(区)、示范矿井,通过命名、通报、奖励或政策支持等多种形式,予以表彰。
(六)强化督促检查,推动“示范工程”建设。
各地牵头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落实“示范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及时掌握“示范工程”建设情况,配合牵头部门,加强督导和检查。
附件:
1.2009年度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县(区)建设进展情况统计表
2.2009年度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进展情况统计表
3.截至2009年底已建成并通过验收的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县(区)明细表
4.截至2009年底已建成并通过验收的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名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