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
总结上报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的通知
煤安监司函办〔2010〕1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009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煤装〔2009〕196号)、《关于2009年度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煤装〔2010〕41号)精神,不断加强“示范工程”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掌握各地“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进一步推动瓦斯治理工作,请各省级“示范工程”建设牵头部门按以下要求及时总结上报有关材料:
一、报送材料内容
1.截至2010年6月底辖区“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包括计划建设和实际建成的瓦斯治理示范县(区)和示范矿井个数;预计到今年年底累计可以建成的示范县(区)、示范矿井个数。
2.围绕“示范工程”建设开展的主要工作。包括2010年“示范工程”建设计划和措施;在推进“示范工程”建设方面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有效做法;各“示范工程”,特别是已经建成的示范县(区)和示范矿井的典型经验等。
3.“示范工程”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的对策措施。
二、报送时间和方式
请各省级牵头部门及时编写“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报告,并认真填写汇总统计表(见附件),加盖公章后,于2010年7月30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请同时发送电子文本)。
联系人:杨以民
电话:010-64463954(带传真)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