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
全国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1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定于8月26日(星期四)下午3:00,召开全国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传达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推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精神全面落实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对当前重点工作进行部署,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会议地点
主会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
分会场: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机构(以下统称省局)和已开通视频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视频会议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445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和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班子成员。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统称总局机关)处长以上干部,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社团组织秘书长,在A511会议室参加会议;总局机关其他处级干部在A445会议室参加会议。
(三)各省局机关及已开通视频的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处级以上干部、京外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各地的分会场参加会议。
(四)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分会场参加会议。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负责通知同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参加会议;请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负责通知所属监察分局参加会议。
(二)省局主要负责人如不能参加视频会议,请于8月25日15时前将详细原因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电话:010-64463100,传真:010-64463220)。
(三)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通知各省局及已开通视频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按照要求开机调试。
(四)请总局机关各单位将参会人数和处长以上干部名单,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将参会人员名单,于8月25日10时前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值班室(分机传真3220)。
(五)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联系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