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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11日

开展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1-04-06

关于开展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律意识,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联合开展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关爱农民工职业健康。

  二、活动时间

  2011年4月25日至5月1日。

  三、宣传对象、形式和主要内容

  (一)宣传对象和形式。采取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电视公益广告、现场宣传咨询、公益短信群发、网站专题及培训交流等多种形式,重点对中小企业业主、非正规经济部门业主和农民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宣传内容。
  1.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成就;
  2.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
  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
  4.农民工常见职业病防治的科普知识;
  5.农民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6.农民工职业病案例及维权案例;
  7.政府及相关部门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和典型案件查处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把宣传活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具体实践,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部署落实。中西部地区要结合2010年中央转移支付职业病防治项目中有关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要求,合理安排,确保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地要围绕宣传主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针对重点职业危害、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深入企业和农村集贸市场、车站等流动人口密集区,以及乡镇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村医务室等开展宣传活动。要统一印制主题宣传画及宣传材料,组织在公交车、地铁、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广场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张贴宣传画和发放职业病防治宣传材料。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立体宣传格局。

  (三)活动结束后,各地要从活动安排、宣传报道、活动效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认真总结,并于8月31日前将书面材料和统计表(见附件1)分别报送有关部门。

  卫生部联系人:季维辉  电话:010-6879240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系人:李晓军   电话: 010-8420824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系人:秦兴强 电话: 010-64463443

  全国总工会联系人:高  峰   电话: 010-68591847

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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