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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30日

2011年一季度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发 文 号:安委办〔2011〕14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4-26

三、存在问题

从总体情况看,今年一季度全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一些地区和企业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识仍不到位。
从统计数据分析,今年1-3月份,全国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和单位共有139.5万家,约占去年全年总数的五分之一,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户数少。反映出了一些地区和企业对隐患排查治理认识仍不到位,工作不重视、不主动,尤其是一些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深度和广度不够。

(二)一些地方打击非法违法工作不力,事故仍时有发生。
一些地方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仍时有发生。今年一季度,在全国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中,因非法违法导致的事故仍占48.3 %。反映出一些地方“打非”力度不够,监管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一些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态度不认真,工作不扎实,甚至无视法律、铤而走险。特别是少数地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仍然十分严重。

(三)部分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整改率较低。
从统计数据分析,1-3月份,尾矿库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生产企业,以及道路运输、公路养护施工、水上运输、学校、商场和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水库、民用爆破物品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和单位,重大隐患整改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四)少数地区和单位重大隐患治理进展仍缓慢。
一些地区重大隐患治理进度缓慢,个别地区存在较大差距。1-3月份,在工矿企业中,有8个省(区、市)重大隐患整改率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在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和单位中,有11个省(区、市)重大隐患整改率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

(五)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存在差距。
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仍然不够重视,没有按照“月统计、季通报”的要求及时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工作,没有按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及“打非”统计数据和总结材料。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强力推进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继续以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2010〕23文件各项要求为核心,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强力推进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安排部署和工作措施的落实,扎实深入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一是要组织、督促和指导各地、各部门和单位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使应该排查治理隐患的企业和单位全部开展工作,着力消除死角、盲区,持续深入地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是要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认真开展兼并重组和技改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监察督查,加强对已关闭取缔煤矿的复查,严防非法开采死灰复燃;强力推进金属与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严格落实尾矿库安全监测监控措施,严防溃坝垮坝事故,严防淹井透水、滑坡垮塌、钻井平台倾覆等事故;加强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严防泄漏、爆炸、污染事故;集中治理烟花爆竹违法分包转包等突出问题。三是结合组织开展第1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更加有利于落实安全责任、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四是要认真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督促指导企业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严格现场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及时消除隐患。五是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继续加强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公告制度,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迅速部署行动,继续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精神,按照4月15日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动员,迅速行动,认真组织开展集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一是要明确重点,严厉打击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中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二是要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的领导责任,按照统一部署,迅速层层动员,明确职责分工,逐级抓好落实,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尽快全面启动。三是要紧密结合实际,针对普遍存在的非法违法问题和无证无照、私采乱挖、死灰复燃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对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挂牌和跟踪督办,切实做到“四个一律”。 四是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执法工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 五是要加强综合监管,强化联合执法,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协调配合,持续推进“打非”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三)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好汛前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10号)要求,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要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汛前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认真吸取以往事故教训,高度重视汛期强降水、洪水、台风、泥石流、雷电、高温等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切实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超前谋划部署、预防,做好各类隐患、危险点的排查治理和除险加固工作。二是要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与气象、水利、国土等部门的联合、协调与配合,强化各类灾害的预报、预警、预防工作。三是要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层层落实责任,将防范、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特别要抓好基层企业和作业现场汛期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四是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单位、重大危险源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彻底消除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确保安全渡汛。五是要加强应急管理,做好应急值守和应对准备,确保能够及时、有序、有力、有效地应对因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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