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通知书
安办督〔2011〕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决定,对你省鸡西市滴道区桂发煤矿“4·26”非法违法较大瓦斯爆炸事故,实行跟踪督办。
你省安委会要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安委办〔2011〕12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等有关规定,对这起事故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积极配合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抓紧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按程序将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批复意见由你省安委会督促落实。
请自接到跟踪督办通知书起60日内,按有关规定完成督办事项,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王守龙,010-64464265。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