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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27日

召开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专题)视频会议的通知

发 文 号:安委办明电〔2011〕22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5-26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召开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专题)视频会议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定于5月30日(星期一)下午15:00,召开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专题)视频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促进企业安全达标、固本强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会议地点

(一)主会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

(二)分会场: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已开通视频的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和驻地煤矿安监分局视频会议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445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一)主会场参会人员。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领导,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有关领导。

2.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两单位国务院安委会联络员及有关人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统称总局机关)处长以上干部,有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社团组织秘书长。

(二)分会场参会人员。

1.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监管局,含与安全监管局合署办公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分会场:各省级总工会、团委有关负责人,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有关涉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省级部门负责人。

2.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分会场: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处级以上干部。

3.已开通视频的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分会场:市(地)、县级安委会有关组成人员;其他参会人员由市(地)、县级安委会自行确定。

4.已开通视频的煤矿安监分局分会场:煤矿安监分局全体干部。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445会议室分会场:总局机关其他处级干部。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同级总工会、团委和有关涉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省级部门负责人,已开通视频的市(地)、县级安委会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会议;请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负责通知所属监察分局参加会议。

(二)请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于5月27日下午15时前,将参会人员名单书面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传真:64237417,64463220)。

(三)请总局机关及有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于5月27日下午15时前,将参会总人数和司局级干部名单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传真:64237417,64463220)。

(四)请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及已开通视频会议的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和驻地煤矿安监分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要求开机调试,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五)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机构主要负责人如不能参加视频会议,请于5月27日15时前将详细原因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电话:010-64463100,64463220<传真>)。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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