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
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调查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1〕119号
各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为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经研究,决定对2009年以来中央企业存在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调查范围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不含煤矿建设项目和海洋石油建设项目)。
请各单位认真填报《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汇总表》及《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调查表》(见附件),加盖公章后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书面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无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或者所属建设项目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单位,也要实行零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丁晓文,010—64463620
附件:
1.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汇总表
2.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调查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