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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6月29日

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厅安健〔2011〕135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1-06-1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1〕135号

河北省、江苏省、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工作是国家行政许可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安全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有关规定,为严格规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条件,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逐步建立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经研究,决定在河北省、江苏省、重庆市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强化源头预防,严格市场准入,规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促进企业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改善作业环境,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2.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并完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许可证发放标准、发证流程、现状评估和监督管理等环节,摸索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的有效办法,积累经验,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全面启动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依据。

二、试点时间与范围

1.试点时间: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各试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启动时间。

2.试点范围:各试点地区应根据本行政区域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情况,重点选择使用有毒物品的箱包制造、制鞋、木制家具制造等行业的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附后)发放试点工作。河北省重点选择箱包制造企业,江苏省重点选择木制家具制造企业,重庆市重点选择璧山县所有的制鞋企业开展试点工作。

三、工作步骤

1.前期准备阶段:各地区要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调研确定试点行业或企业名单,组织成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制定相关许可证管理的办法、评价标准、评价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2.动员部署阶段:开展试点工作动员,宣贯相关政策规范,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部署试点工作任务、目标及要求,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3.试点实施阶段:组织试点企业学习了解试点方案、相关许可证发放的办法、评价标准和评价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组织相关技术服务力量对试点企业开展职业卫生现状评价,出具评价报告;试点企业根据评价意见进行整改,符合相关要求后提出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对试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按程序发放许可证。

4.试点总结阶段: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薄弱环节以及好的经验、做法和建议等,形成书面报告。各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办法、评价标准和评价细则等,不断规范和深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开展许可证试点工作作为把好职业健康准入关口,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的重要抓手,下大力气抓实抓好;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稳步推进,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2.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各试点地区要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地方立法、资金投入、教育培训和技术支撑等方面对试点工作的支持,落实配套资金,加强宣传培训,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3.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各试点地区要成立技术指导组或选择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技术服务机构,重点加强对试点企业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和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认真完成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试点工作的各项任务,切实改善作业环境,保护职工健康。

4.请各试点地区省级安全监管局于2012年3月底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试点工作总结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附件: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式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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