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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7月03日

关于近期四起较大以上煤矿水害事故的通报

发 文 号:安监总煤调〔2011〕103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1-07-0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近期四起较大以上煤矿水害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1〕10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期,全国煤矿连续发生4起较大以上水害事故,分别是:

6月20日,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三都镇都兴煤矿发生透水事故,目前已发现5人死亡。该矿为私营企业,属资源整合技改矿井(由4处煤矿整合而成),整合技改建设工程于2010年11月验收,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矿井证照齐全。事故发生后,该矿未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在自行抢救无望的情况下,该矿东风井承包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全部逃逸,并带走包括下井人员记录等在内的全部图纸和技术资料,给事故救援和人员核查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这起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非法承包。2011年春节后,该矿将东风井非法承包给他人经营管理,单独设一套管理机构。二是超深越界非法开采,发生事故的区域在该矿采矿许可范围之外。三是利用风井出煤。该矿在技改验收后,在东风井安装提升系统,在东风井-110m水平布置了多个采煤工作面,违规出煤。四是通风管理混乱。该矿风井风机未开,东风井-20m水平以下区域布置的多个采煤工作面没有实行全负压通风,仅用高压风管送风,并实行大串联通风。五是矿方管理人员瞒报事故并逃逸,性质十分恶劣。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1名逃逸矿主。

6月21日,辽宁省抚顺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老虎台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3人死亡。该矿为国有重点煤矿,核定生产能力260万吨/年,证照齐全有效。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综采放顶煤工作面采煤过程中导透上部老空积水。

6月21日,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汪冲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3人下落不明。该矿为乡镇煤矿,属技改矿井,尚未申请验收,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透水地点为距离迎头80米处一石门(A煤和C煤联络巷)处,初步判断为老空透水。

6月28日,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山头村一私开盗采煤井发生透水事故,经初步确认,有6人被困井下。目前,救援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张德江副总理近期在山西、湖南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和对有关事故所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7号)的宣传贯彻力度,督促煤矿企业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逐头逐面排查可能引发水害事故的各类隐患,特别是周边老空区积水。同时,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督促煤矿企业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有效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要进一步加大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认真落实防治水有关规定、未按规定采取防治水措施的煤矿,要坚决予以停产整顿。

二、认真开展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关于开展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1〕21号)要求,认真开展专项监察,加大执法力度,对专项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严厉处罚。要督促所有煤矿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部署,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检查督导,突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非”)。要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深入开展联合执法,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严厉打击超层越界、超深越界等盗采资源行为。要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的“打非”责任,对非法开采的矿井要坚决关闭,切实将“打非”的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

四、从重从快查处事故。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责任追究。对非法违法开采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对瞒报谎报事故的,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91号)的规定从严处罚。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请各产煤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本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其抓好贯彻落实,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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