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法律规范>> 文件通知>>正文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7月15日

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管一〔2011〕108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1-07-1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1〕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6个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将于近期发布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建设工作,切实提高地下矿山企业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六大系统”的重要意义

建设“六大系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国发〔2010〕23号文件的明确要求,也是依靠科技进步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从源头上控制安全风险、从根本上提升地下矿山安全保障能力的有效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地下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六大系统”建设标准抓紧实施,全力推进。

二、积极推进“六大系统”建设任务按期完成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将“六大系统”建设情况纳入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加强对“六大系统”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工作进度,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实施。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快推进“六大系统”建设,确保201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六大系统”建设任务。

地下矿山企业是建设“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保障资金投入,明确进度安排,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六大系统”建设任务。

三、结合实际建设现有生产矿山“六大系统”

已经投入生产的地下矿山企业要根据矿山实际情况,组织技术力量对“六大系统”建设进行设计,设计完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严格按照设计建设施工。建设完成后,由企业组织验收,并编写包括“六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单位,设计审查时间、人员,验收时间、人员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验收结论等内容的建设工作总结,及时报送相应安全监管部门。

没有技术力量自行进行设计、验收的企业,要委托有技术力量的技术服务中介机构进行设计、验收。

四、强化对新建项目“六大系统”建设的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督促企业建设“六大系统”工作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组织开展新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中未包含“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或有关内容不符合建设规范要求的,不予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新建项目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对其“六大系统”建设情况一并验收。

安全设施设计已经审批、尚未完成基建的新建地下矿山,应由原设计单位补充完善“六大系统”设计,并按照设计建设“六大系统”,补充的“六大系统”设计不再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基建完成后,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安全设施及“六大系统”建设情况进行整体验收。

五、充分发挥“六大系统”对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的作用

地下矿山企业要严把“六大系统”建设质量关,坚持建设与应用并重的原则,把“六大系统”建设与矿井生产系统布置、灾害防治、技术装备应用、应急救援等工作统筹考虑。要强化“六大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整理完善相关图纸、资料等技术档案,定期对各系统可靠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能够正常使用。要把“六大系统”有关内容纳入矿山应急预案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对入井人员进行“六大系统”使用的培训,确保每位员工都能了解、掌握并正确使用“六大系统”有关设备设施,真正发挥“六大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切实提高地下矿山抵御各种风险和灾害的能力。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