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省武汉市
“7•12”重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1年7月12日9时许,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荆路一座出租厂房发生火灾,造成15人死亡,火灾过火面积3450平方米,起火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该起火建筑为钢结构单体建筑(局部二层),产权所有方为武汉东神轿车有限公司,总建筑面积9200平方米,其中一层8800平方米(作为生产、仓储车间),局部二层400平方米(主要作为办公区,局部用作员工宿舍、食堂)。厂房用高约3.3米的单层铁皮隔板分隔成三部分,由武汉市政环卫机械制造公司、武汉恒瑞橡塑有限公司和武汉合傲商贸有限公司分别承租。
该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厂房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有关单位擅自将原设计的戊类厂房改为集生产、储存、销售、办公和人员食宿为一体的“多合一”场所,人员食宿与生产区域未实行防火分隔,且厂房的安全出口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疏散通道堵塞,严重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二是现场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在火灾发生后20多分钟才报警,延误了灭火救援的时机,且部分现场人员没有在第一时间逃生反而到二层躲避,造成了人员伤亡的扩大。三是当地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打击不力,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漏洞。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起火灾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认识消防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精神,结合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消防安全地方监管、属地管理尤其是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提高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强化“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各地区要针对今年以来“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火灾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有所反弹的严峻形势,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部署,组织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对“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力度,一旦发现非法违法行为,要坚决按照“四个一律”严厉查处、彻底铲除。同时,要举一反三,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城中村、出租屋等重点场所,以及封堵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重超员、关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防控火灾事故的能力。
三、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宣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8部门印发的《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各项要求,结合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建设,着力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消防安全基础相对薄弱的小单位、小场所以及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 培训,定期开展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演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普及火灾预防、初起火灾扑救以及逃生自救常识,不断提高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认真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严肃问责。各有关地区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并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确保按期结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跟踪督促事故责任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同时,要认真总结吸取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