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法律规范>> 文件通知>>正文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03日

召开全国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明电〔2011〕27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1-08-0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
全国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定于8月3日(星期三)下午15:00,召开全国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认真分析上半年及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对下半年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动员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坚定信心和决心,进一步强化监管监察,狠抓工作落实,全力以赴打赢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攻坚战,切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会议地点

主会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

分会场: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机构(以下统称省局),已开通视频的市(地)、县(区)安全监管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视频会议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445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和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班子成员。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统称总局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海油安办各分部负责人、社团组织秘书长,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和A445会议室参加会议。

(三)各省局机关处级以上干部、京外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各地的分会场参加会议。

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分会场参加会议。

已开通视频的市(地)、县(区)安全监管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本地的分会场参加会议,与会人员范围自行确定。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负责通知同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已开通视频会议的市(地)、县(区)安全监管局参加会议;请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负责通知所属监察分局参加会议。

(二)省局主要负责人如不能参加视频会议,请于8月3日10时前将详细原因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电话:010-64463200,传真:010-64463220)。

(三)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通知各省局按照要求开机调试。

(四)请总局机关各单位将参会总人数和副司局级以上干部名单,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将参会人员名单,于8月2日15时前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总值班室(分机传真3220)。

(五)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联系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