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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9月18日

湖北松滋市“8·17”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

发 文 号:安委办〔2011〕32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9-06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省荆州市
松滋市“8·17”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1年8月17日,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卸甲坪乡乌溪沟村(位于湖北省和湖南省交界地带)一村民家中发生一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据当地政府初步调查,非法生产的组织者是湖南省籍人员,租用当地居民房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的参与者也大都是湖南省籍人员。这起事故暴露出当前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问题依然突出,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地区、行政区域交界地带,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往往隐藏在居民家中,较为隐蔽、难以发现且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任务依然艰巨。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打非”工作,坚决遏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机制

各地区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中有关加强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组织公安、安全监管、质检、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不断完善“打非”工作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在有烟花爆竹生产传统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特别是行政区域交界地带,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行政区域间信息互通、协同执法的“打非”联动机制,及时将本地区“打非”工作开展情况、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动向通报相邻地区,适时组织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行动。

二、全面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排查

各地区要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的通知》(安委办〔2011〕26号)要求,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明确排查重点地区、重点对象和重点时段,采取部门联合执法等形式,组织开展以打击取缔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为重点的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整治和专项执法检查。对排查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处罚,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取得实效。

三、全面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原材料和产品销售渠道的监管

各地区要督促指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认真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的规定,建立完善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如实登记产品流向,禁止将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及氯酸钾等原材料和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采购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

在“打非”工作中要追根溯源,强化源头管理,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或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要彻底查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等主要生产原材料的来源和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渠道;对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要深入追查产品来源,查出非法生产窝点及其主要生产原材料来源渠道,并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当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即将到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加强“打非”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严防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到期的企业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并做好夏季停产企业复产安全条件检查和验收等相关工作,严防事故发生,推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请及时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地方各级安委会及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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