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校
2011年秋季招生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党〔2011〕38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及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社团组织党委(总支、支部):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党校中央国家机关分校2011年秋季学期招生工作的通知》(国工办发〔2011〕33号)精神,经研究,定于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举办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党校2011年秋季处级干部进修班(第52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及学员条件
(一)招生对象。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含所属分局,下同),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及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社团组织的正、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二)学员条件。学员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年龄不超过55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在党校学习期间请假超假的将取消其学员学籍。各单位要优先安排新提拔的、五年来未到党校系统培训过的中青年正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培训,不得安排有出国访问、考察及其他任务的同志参加本期党校学习。
二、教学内容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为中心,系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理论”、“毛泽东思想基本问题”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当代世界经济、当代世界科技、当代世界法制、当代世界军事、当代世界思潮、当代世界民族宗教等课程和其他方面的必备知识,夯实理论基础,拓展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加强党性修养,提高运用基本理论分析研究实际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提高领导素质和执政能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努力做到学习理论与指导实践相结合、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相结合、运用理论与发展理论相结合。围绕总局党组的中心工作,引导和教育学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三、学习时间
2011年10月12日开学,2012年1月13日结业。教学内容及管理纳入中央党校中央国家机关分校教学 ,学习期满颁发中央党校毕业证书。
四、报名办法
请各单位按名额分配(见附件1和附件2)选送学员,填写《学员报名表》(见附件3)并加盖公章,于9月24日前分别传真至总局人事司(联系人及电话:高泉、王群兴,010-64463082)和总局党校(联系人及电话:张立欣,010-61592764)审定。有关学员入学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1.总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名额分配表
2.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名额分配表
3.学员报名表
中国共产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