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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2年04月17日

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 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卫监督发〔2012〕21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日期:2012-04-05

  五、切实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工作

  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一方面要进一步做好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工作,严格规范审查程序,严把准入关。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日常工作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督促医疗机构依法做好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评价、放射诊疗设备检测、个人剂量监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等各项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2009年以来,卫生部先后多次印发文件要求各地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经费,专项用于支持各地加强职业病防治相关人员培训、开展重点职业病哨点监测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工作。经过2年多的努力,各地成效明显。但是,目前仍有44%的省(区、市)没有省级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27%的市(地)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43%的县没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经费投入和政策支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省级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的龙头作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中坚作用,以及各级综合医院在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的优势作用,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尽快实现省级有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市级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县级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设目标,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水平,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

  七、积极开展学习和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活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制定学习和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的方案和实施计划。要通过召开宣贯会、研讨班、学习培训班等活动,使卫生系统职业病防治人员切实掌握此次《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背景、内容、部门职责分工等,尤其是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职业病统计和调查分析、职业病报告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严格依法、依程序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客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使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形成全社会关爱劳动者健康、依法防治职业病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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