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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2年10月26日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办〔2012〕127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2-10-24
       四、督查方式
(一)听取专题汇报。在听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关于安全生产相关情况汇报的基础上,督促所查地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结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回头看”活动,对辖区内瓦斯、水、火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和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煤矿进行全面检查,对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矿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矿井等“四类矿井”必须坚决停产整顿,推动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深入现场检查。以煤炭生产集中地区、灾害严重矿区为重点对象,通过随机抽查,解剖分析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切实推动相关省(区、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其间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的,要及时向有关煤矿企业下达安全执法指令。
(三)召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座谈会。一户不落地分片召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座谈会,就煤矿安全生产尤其是党的十八大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宣讲、提出要求,对全面排查治理隐患、瓦斯防治、煤矿警示教育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明确要求“四类矿井”和违反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
(四)加强调查研究。在督查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意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破解新难题,并对下一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提前谋划明年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产煤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协作配合,迅速组织开展本地区煤矿安全督查检查,务求全面彻底、不留漏洞、不留死角,并于11月底前将本地区督查情况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同时,要高度重视本次督查活动,积极配合督查组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督查组要深入细致、认真检查、严格执法,真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切实推动工作。督查结束后,要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同时形成书面督查报告。
(三)各督查组要加强廉洁自律,轻车简从,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九条纪律”等有关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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