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标准实施情况并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标准实施和标准修订相关建议的过程。跟踪评价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准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推进标准实施的措施及成效;
(三)标准指标或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四)其他需要跟踪评价的内容。
第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坚持科学合理、依法高效、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部制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组织落实工作计划。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开展跟踪评价工作,负责调查、收集、分析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提交跟踪评价报告。
第五条 省级卫生部门应当畅通渠道,便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中的相关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
(二)跟踪评价工作范围;
(三)承担单位;
(四)完成时限;
(五)提交跟踪评价报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