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
发 文 号:卫监督发〔2012〕81号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日期:2012-12-19
实施日期:2012-12-19
第七条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具备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所需人员、技术、经费等条件。
第八条 跟踪评价信息,应当作到真实客观,记录准确,资料完整。
第九条 根据跟踪评价任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组织相关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听取和收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检验检测等单位及食品从业人员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十条 按照标准类别和跟踪评价内容的需要,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开展跟踪评价工作:
(一)问卷调查;
(二)现场调查;
(三)指标验证;
(四)专家咨询;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来源及方法;
(二)标准的跟踪评价情况;
(三)数据分析及结论;
(四)意见及建议。
第十二条 跟踪评价结果表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修订的,卫生部应当适时制(修)订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食品安全财政预算申请。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