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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3年02月07日

关于转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 文 号:煤安监司函办〔2013〕3号
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
发布日期:2013-02-06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
转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煤安监司函办〔2013〕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期,贵州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加强瓦斯防治基础工作、现场管理、矿井通风管理、井下火源管理和瓦斯防治安全监管监察等方面工作作了严格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黔府办发电〔2013〕4号明电予以转发,要求贵州省所辖各市、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贯彻执行。
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3年2月6日
贵州省安全监管局 贵州煤矿安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意见
为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切实提升瓦斯防治水平,有效防范瓦斯事故,根据国家关于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树立瓦斯防治重在治本、瓦斯事故可防可控和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以可保必保、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效果达标为原则,推动瓦斯治理由措施型向工程型、局部向区域、单一向综合、平面向立体转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开采保护层或专用瓦斯抽采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制定消突过程和效果达标监控制度,确保消突真实、抽采达标,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实现零超限、零爆炸、零燃烧、零窒息、零突出(以下简称“五零”)的瓦斯防治目标。
二、工作目标
到2013年末,全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面落实区域防突措施,瓦斯抽采量达到20亿m3/年、利用量达到8亿m3/年,有效控制瓦斯事故。到2015年末,力争全省煤矿瓦斯抽采量达到30亿m3/年、利用量达到15亿m3/年,基本实现瓦斯防治“五零”目标。
三、坚决落实区域防突措施
(一)煤层群开采必须采取开采上(下)保护层的区域防突措施。下保护层和被保护层间距小于开采厚度10倍,且层间距小于10米时,必须论证其开采对被保护层的影响。开采保护层时,要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卸压瓦斯。急倾斜煤层群采取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的,要同时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
(二)开采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取布置底(顶)板专用瓦斯抽采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专用瓦斯抽采巷要同时抽采卸压瓦斯,要实现全风压通风,其位置、支护形式等要依据围岩特性、采动影响等因素进行设计。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消除突出危险后掘进巷道时,要同时预抽煤层瓦斯。
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不属于区域防突措施。
(三)鼓励具备条件的矿井采取地面钻孔抽采煤层瓦斯等先进适用的区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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