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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3年02月20日

关于召开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视频会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明电〔2013〕3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3-02-20
(二)分会场。
1.地点: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以及已开通视频的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视频会议室。
2.参会人员。
各省级以及已开通视频的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处室人员,在本地分会场参会。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银监局负责人和有关处室人员,以及已开通视频的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银监部门负责人和有关处室人员,在本地分会场参会。
未开通视频的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处室人员,以及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银监部门负责人和有关处室人员,参会地点由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确定。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鞍钢集团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西电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及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视频会议室参会。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及时与本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银监局联系,组织好参会人员,做好会场布置工作;通知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和辖区内有关中央企业按时参会。
(二)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银监局负责通知本系统市(地)、县级相关部门按时参会。
(三)请主会场各参会单位于2月22日15时前将会议代表回执(见附件)传真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电话: 64463763,传真:64463753)。
(四)请各分会场负责视频会议系统的技术人员于2月27日14时开机调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银监会办公厅
201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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