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安委明电〔2013〕1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
发布日期:2013-04-02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明电〔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但近期煤矿、交通等行业领域接连发生多起重大事故。3月18日,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发生客车翻车事故,造成15人死亡;同日,天津光阳海运有限公司一轮船在渤海山东龙口港海域发生倾覆事故,造成12人死亡、2人失踪;3月29日、4月1日,吉林省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先后发生两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分别造成29人死亡和7人死亡、10人被困,等等,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这些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地区、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非法违法行为仍然突出。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和杨晶、王勇国务委员在吉林省八宝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后立即作出重要批示,强调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经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安全第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牢记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各地区要强化对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根据地区环境特点和气候变化等因素,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采取果断措施,严细事故防范。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监管。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
二、突出重点,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针对近期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要突出煤矿、交通领域的隐患排查。煤矿重点排查安全管理及瓦斯、通风、水害、机电等方面的隐患;道路交通领域重点排查治理危险路段,严格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水上交通领域要强化对极端恶劣天气的预警,加强重点水域、重点工程、重点船舶和重点时段的安全巡查。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要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落实监控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改。要强化对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复工复产的安全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同时,要针对今年春季异常天气较多和汛期即将来临的实际,超前防范,全面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和隐患点除险加固,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