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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3年07月02日

关于开展2013年环境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发 文 号:环办[2013]72号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3-06-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明电〔2013〕2号)要求,结合当前环境安全形势,我部决定从2013年6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围绕《通知》确定的检查范围,突出保障环境安全特别是饮用水安全的要求,根据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重点,针对易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大检查。重点检查尾矿库企业和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防控情况,特别是下游10公里内存在江、河、湖库的尾矿库以及坝下1公里内有危险化学品单位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和场所的尾矿库环境风险防控情况。主要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报备、演练和培训情况,环境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情况,尾矿坝、排洪系统、输送系统环境风险防控情况,“三防”设施和事故收集设施建设情况等。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情况。主要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报备、演练和培训情况,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环境风险防控情况,事故收集设施环境风险防控情况,清净下水系统、雨水系统、生产废水系统环境风险防控情况等。

  各地可结合地方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检查其他易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行业企业,确定具体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下旬)。我部印发开展2013年环境安全大检查的通知,组织召开大检查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各省级环保部门要根据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和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于6月30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机构情况、联络员名单等报送我部。

  (二)全面检查阶段(7月上旬至9月中旬)。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企业将大检查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大检查自查自纠工作方案中,并严格按照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要迅速进行整改;要结合地方政府部署的检查和督查,或联合有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交叉督查、抽查等方式,对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辖区内检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每月20日前向我部报送月度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我部将适时成立督查组,对各地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9月下旬)。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对大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填写《2013年环境安全大检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于9月30日前将环境安全大检查总结报告和《汇总表》报送我部。

  四、相关要求

  (一)深化地方政府对环境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牢固树立“隐患险于事故、防范胜过救灾”的理念,提高地方政府及部门和企业对环境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在处置各类事故时高度重视保障环境安全;要将大检查纳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中,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二)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合理确定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配备精干力量,扎实完成大检查各项工作任务;要建立联络员制度以及工作例会、统计分析、跟踪督办等制度,及时指导、协调和研究解决大检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三)强化对存在问题的督查督办。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开展大检查各项工作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要现场提出处理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对拒不整改环境安全隐患的,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对未开展大检查或大检查工作不到位而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实行挂牌督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改治理无望的尾矿库,提出关闭建议,拟定关闭名单。

  (四)营造有利于大检查的良好舆论氛围。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要做好信息公开,向社会及时公布大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公开曝光一批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积极引导企业做好环境风险防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应急办包艳春、刘彬彬

  电话:(010)66556453、66556992

  传真:(010)66556990

  邮箱:hjaqdjc@12369.gov.cn

  附件:2013年环境安全大检查汇总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6月27日

  抄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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