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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3年11月29日

关于印发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 文 号:安委办函〔2013〕82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11-26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印发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
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3〕82号
河北、吉林、黑龙江、河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省(区、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减少煤矿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落实。
请12个省(区、市)于2013年12月15日前将辖区内包片督导小组成立情况及各重点县攻坚战领导小组成立、实施方案制定情况,以及6个重点县较多的省级攻坚战领导小组成立情况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联系人及电话:肖同社、赵玉辉,010-64464750,64463431)。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3年11月26日
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
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
为彻底扭转全国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以下简称重点县)的安全生产被动局面,减少煤矿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在50个重点县开展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攻坚战时间
2013年11月至2015年底,在2年时间内完成。
二、攻坚战目标
以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为主要内容,通过各方努力,使50个重点县煤矿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15年底50个重点县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比前五年(2008-2012年)平均死亡人数下降50%以上。
三、攻坚战任务
(一)对实际控制人(包括主要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矿长)再教育再培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对50个重点县所在的12个省(区、市)有关部门负责人、36个市(州)政府分管负责人,以及50个重点县县委书记、县长、分管副县长、县域内煤矿实际控制人进行宣讲培训;12个省(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对50个重点县县长、分管副县长、煤矿实际控制人和矿领导班子进行宣讲培训;50个重点县县委书记、县长要对辖区内煤矿实际控制人和矿领导班子成员及县相关部门干部进行宣讲培训。宣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意见》和《七条规定》宣贯大纲,攻坚战方案,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等。宣讲培训时,可以结合本地区煤矿实际情况增加有关内容、扩大范围。
(二)真查、真停、真盯、真改、真验。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凡不符合《七条规定》任何一个条款或达不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标准的煤矿一律停产;每个停产矿由县(市、区)指定一名副科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干部负责监督并落实真正停产,不得明停暗开;煤矿自身或聘请技术服务机构对照《七条规定》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找差距、想出路:有资源、有资金的煤矿实施脱胎换骨的升级改造;没有资源、没有资金的煤矿尽早退出,整顿期间严禁边改造边生产;对整改完成的煤矿,按煤矿隶属关系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或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严格对照《七条规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当地规定组织验收,并报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程序恢复正常生产;对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煤矿,确保其正常生产,不得因其他煤矿出事故而被责令停产。
(三)关闭淘汰小煤矿。确保完成各级政府下达到50个重点县的关闭小煤矿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且各重点县关闭比例要高于所在省(区、市)平均水平。
(四)严格准入,重新核定生产能力。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煤矿;停止核准90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重新核定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生产能力,严禁超能力生产。
(五)普查治理水害。各重点县要在煤矿落实探放水措施的基础上,全面启动矿区水害普查治理,并选择水害严重矿区,至少建成一个水害普查治理示范矿区。划定矿区内每一个煤矿禁采线和警戒线,建立治灾的长效机制并全面开展工作。
(六)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各重点县要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监控信息化平台,与县域内所属煤矿联网,监督煤矿正常使用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等系统;培育技术服务中心,组织开展技术服务。
(七)启动机械化升级改造。全面启动机械化升级改造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每个重点县至少建设一个采煤、掘进机械化示范矿井,带动县域内有条件的矿井实施机械化改造;煤矿机械化改造提升的能力,通过能力核定办法确认;新建、改扩建的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予核准。
(八)严格劳动用工管理。生产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生产煤矿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煤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配备必须符合《意见》要求。50个重点县域内煤矿招工,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县域内建立并执行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九)严厉打击并彻底遏制无证非法采煤、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四、攻坚战责任
(一)50个重点县党委、政府要成立攻坚战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或县长任组长,组织制定并落实实施方案,做好各项落实工作的原始记录以备查,确保完成攻坚战任务。
(二)50个重点县所在的省(区、市)、市(州)两级政府联合成立若干包片督导小组。原则上每市(州)成立一个包片督导小组,组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一人可兼任2个及以上市<州>的包片督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重点县所在市<州>级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包片督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1.审查所包县的攻坚战实施方案,与所包县领导小组组长签订责任状,并对所包县进行督促检查。
2.就所包县的关闭奖励、机械化改造、灾害治理、技术指导等方面研究政策,采取措施,提供服务。
3.对所包县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实行挂牌督办。对年产9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凡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在事故批复中要明确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并依法追究煤矿主要负责人特别是实际控制人和相关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4.停止审批新建30万吨/年以下矿井;停止审批9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核准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新建和改扩建煤矿。重新核定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煤矿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所需费用由省(区、市)、市(州)两级政府负担,不得向煤矿收取费用。
5.督促、监督、指导所包县内省属、市属煤矿企业和中央煤矿企业落实《意见》和《七条规定》。指导上述煤矿的上级公司成立包片督导小组。该类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要给予煤矿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并按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6.对完成攻坚战任务的县委书记、县长及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并向省级党委、政府专题报告。对完不成攻坚战任务的县委书记、县长及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7.负责本省(区、市)攻坚战活动调度统计及信息上报工作。
(三)重点县较多的湖南、云南、四川、贵州、黑龙江、重庆等6省(市)要成立攻坚战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副市长)任组长,并邀请省(市)组织部、纪检委和检察院、法院、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参加,指导协调监督本省(市)各包片督导小组的工作。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成立督查巡检组。组长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宋元明同志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副会长彭建勋同志担任,邀请有关部门和部分老同志参加。主要任务是:
1.制定攻坚战总体工作方案,并监督执行。
2.督导检查省(市)攻坚战领导小组和各包片督导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巡查、抽查50个重点县攻坚战开展情况。
3.研究制定关闭奖励、安全改造资金、能力核定、培训交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提供服务。
4.对重特大煤矿事故进行挂牌督办,批复意见或结案通知中要明确关闭矿井,严厉追究小煤矿实际控制人、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上级负责人的责任,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没有完成攻坚战任务导致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煤矿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分;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煤矿事故的,再加重处分档次。
5.联合省(区、市)、市(州)、重点县,举办企业实际控制人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学习班。指导协调对灾害严重的矿井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等工作。
6.对完成任务的各包片督导小组和重点县攻坚战领导小组进行表彰奖励,并向省级党委、政府通报。对完不成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
7.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名义,每半年向省级党委、政府通报其辖区内重点县攻坚战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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